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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10:01
来源:本站
利辛县慈善协会会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利辛县慈善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利辛县慈善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遵章守法、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超标准缴纳会费,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每年3月31日前为会费缴纳期;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缴清当年度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单位会员不低于1000元/年,个人会员不低于600元/年。
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 对于不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以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报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利辛县慈善协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利辛县慈善协会2023年7月2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