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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9:46
来源:本站
利辛县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利辛县慈善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县内外热心支持我县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从事社会福利工作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全县性、专业性、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会属于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动、组织社会力量,面向社会依法开展扶贫济困,安老抚孤、赈灾救难、兴学助医、安抚体恤等各项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本协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利辛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亳州市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协会的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民政局(光明路东侧)。
第八条 本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并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协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管理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省市慈善协会和县民政局委托项目及其它捐赠,开展其它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增进友好交往,扩大我县慈善事业的基金来源和发展能力。
(三)沟通社会与政府间的联系,发挥桥梁与参谋作用,呼吁全社会关心、支持我县慈善事业的发展,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慈善事业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协会捐赠的资产,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助残、助学、助医、济困、脱贫成果巩固等各种社会福利活动,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六)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慈善事业理论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及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支持会员依法开展各种有利于公益性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协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十一条 本协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单位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我县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县内文化、艺术、宗教、企业界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特邀会员。
(五)本协会为便于同国内外(境外)的合作交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国外(境外)有关人士为名誉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协会给予保护;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接受本协会监督,积极工作,廉洁奉公,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和声誉;
(三)接受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关心支持并积极宣传国家社会福利方针、政策,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资料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
(五)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或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县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聘请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等;
(九)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十一)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理事、常务理事、会长选举办法;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在会长主持下定期召开(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县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县民政局局长任本协会的执行会长,副秘书长兼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按程序经县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备案。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执行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执行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签发协会一般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在会长、执行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会长、执行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诚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理事会(或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和自愿赞助;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协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协会资金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范围是:
(一)开展社会救助,主要是开展救灾、安老、助孤、助残、助学、助医、济困、脱贫成果巩固等项目及其活动;
(二)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
(三)开展各种慈善活动所需费用;
(四)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会议开支;
(五)其它合理开支。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人管理,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本协会经费的使用接受会员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协会每年预留预算资金,作为党建活动经费。
第六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协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协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协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七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由常务理事会修改后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第六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县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民政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章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22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