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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慈善协会会员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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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10:01

来源:本站

利辛县慈善协会会员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利辛县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利辛县慈善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与会籍

第四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我县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县内文化、艺术、宗教、企业界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特邀会员。

(五)本协会为便于同国内外(境外)的合作交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国外(境外)有关人士为名誉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协会给予保护;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接受本协会监督,积极工作,廉洁奉公,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和声誉;

(三)接受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关心支持并积极宣传国家社会福利方针、政策,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资料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机构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个人会员联系人原则上为本人,特殊情况需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作为联系人。

第十四条 会员应根据本会规定的会费交纳办法,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

(三)机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六条 对为本会或公益慈善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作为本会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的参考依据;

(五)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七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二)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

(三)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六)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本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七)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行业或本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向本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五章 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会费标准:会费按年度收取,单位会员不低于1000元,个人会员不低于600元。

第二十条 会费使用: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本会秘书处员工工资、日常行政管理支出;

(二)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工作会议支出;

(三)编辑出版本会年报、宣传册等宣传费用支出;

(四)开展调研、交流等重要业务研究与活动支出;

(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每年3月31日前为会费缴纳期;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缴清当年度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在执行中不断完善,内容变更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利辛县慈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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